(第 3 期)

青浦区第二次农业普查办公室            2006 4 10

 

第二次农业普查技术问题总结

青浦区第二次农业普查试点工作,在市农普办的统一部署和直接领导下,于39——326在朱家角镇横江、先锋2个行政村开展,本次试点共调查了4个村民小组、141户农村居民、2个农业经营单位及3户农业服务性单位。青浦区农业普查试点工作在各级领导高度重视、农村居民密切配合、调查人员辛勤工作下,目前已顺利完成摸底、登记、编码、数据处理各阶段工作,圆满完成了农普调查试点工作。

1个月来的农普试点工作,我们在实践中积累了经验,理清了思路,明确了任务。根据市普查办的有关要求,对试点方案进行了进一步的理解和探讨,对相关技术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挖掘。现就我区农普试点工作中的有关调查技术问题,作简要汇报和总结。

一、        商品房小区中的原农村住户是否纳入普查对象?如果纳入应作为哪类住户进行普查? 研究离地和失地农民的界定、标准?

根据我区农普办对本区农村居民实际情况的调查,对于住在商品房小区或是农民新村的原农村住户大至可以分为六类:一、有耕地,有宅基,从事农业生产;二、有耕地,有宅基,不从事农业生产;三、失地,无宅基,不从事农业生产;四、失地,无宅基,从事农业生产;五、失地,有宅基,不从事农业生产;六、失地,有宅基,从事农业生产。对于居住在商品房或是农民新村的农户,我们认为凡是符合:1)拥有宅基,2)从事农业生产,3)拥有承包地三个条件中任何一个都应纳入普查对象,因此我们认为除上述第三类住户外,其余五类住户都应纳入普查对象。对于此五类农户,我们建议在普查过程中采用属地调查方式进行,即把这五类农户按照其承包地、宅基地及经营地的属地纳入相应的普查小区进行调查。这要求村委会及相关村民小组在清查摸底阶段要及时将承包合同、宅基合同等有关情况提供给普查员,对于不居住在本普查小区,但属于本普查小区调查的这五类农户,应作为虚拟户来处理进行摸底登记,避免调查遗漏。

二、  家庭成员中,家庭常住地与其生产活动地分离的,如在畜牧业小区内经营的、滩涂或设施渔业承包者等,如何普查才能做到不重不漏?家庭人员就业状况、收入来源和生活质量指标能否真实反映出来?

对家庭常住地与其生产活动地分离的农户,我们建议:一、居住在农村的农户,按照居住地属地进行登记调查,居住在哪个普查小区就由该普查小区登记调查。二、居住在商品小区及农民新村的农户,按照经营地、宅基属地原则进行登记调查。在哪个普查小区的经营项目就在该普查小区登记。

对于“户1”“户2”表相关指标的探讨:1)在普查试点工作中,发现参保缴费、实际得到的社会福利金额等指标的采集难度大、可信度小,实际入户调查中普遍反映具体金额不了解、不清楚、不知道,大部分自报的金额也只是大约数,准确性很低。2)社会保障指标重复,“户1”表中的参保类型与“户2”表中“H5”有重复统计之嫌。3)农户住房情况填写难度较大。拥有多套住房在住房时间、住房类型、住房结构上难以确定;房屋价格以现价方式估算指标数值分类过小,且需要明确是否包含装修费用。4)从业时间问题。目前绝大多数农村务工人员,实际上是居住在农村的二、三产业从业人员,其常年职业是工业及第三产业,务农仅仅是在闲暇时间完成,并不占用正常劳动时间,这样在填写农业从业时间和非农从业时间时,累加必然会超过十二个月或者农业从业时间为零。

三、        乡镇普查表中有关市场及特色农产品的指标是否清楚,难易程度如何?有关乡镇综合经济指标、镇区基础实施指标如何采集?

对于有关市场及特色农产品相关指标的填写,我区农普办专门前往白鹤镇梅桥村、练塘镇泖甸村开展调研,就普查试点表的相关指标进行了讨论。由于相关交易市场的管理体制有所差异,年交易额的统计数据可信度不高,同时农产品专业市场的辐射范围需要明确是间接辐射还是直接辐射。与此同时在正式普查登记阶段,还需要对特色农产品的种类进行统一明确界定,以防止特色农产品“满天飞”的现象。

在乡镇表中,1)本乡镇通公路里程是否涵盖乡村道路,在正式普查登记时需要有明确的统一标准。2)用电总量指标,企业用电指标没有专门的部门进行统计,取得此类数据难度较大。3)乡镇政府资产、乡镇政府负债余额、乡镇基础设施投资等指标需要有明确的指标解释。乡镇当年固定资产投资完成总额、社区环境的有些指标采集渠道难度较大,数据可信度较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