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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查方案要点
一、
普查目的
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的目的是查清我国农业、农村和农民的基本情况,
为研究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依据,为农业生产者、经营者和社会公众提供统计信息服务,为改进和完善农村统计调查奠定基础。
二、
普查机构
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州、盟)、县(市、区、旗)设立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和办公室。乡、镇、列入农业普查范围的街道和具有乡镇政府职能的农(林、牧、渔)场设立农业普查办公室。行政村、列入农村范围的居委会和具有村级行政管理职能的农(林、牧、渔)场设立农业普查小组。有农业生产的城镇地域是否设立农业普查小组由当地农业普查办公室确定。
三、
普查标准时间
普查时点为2006年12月31日24时。凡是年末资料,如“2006年年末耕地面积”、“2006年年末拥有住房情况”等等,均以普查时点数据为准。
普查时期为200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凡是年度资料,如“2006年在本户实际从事农业时间”、“2006年播种面积”等,均以普查时期全年数据为准。
四、
普查行业范围
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的行业范围是包括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农林牧渔服务业的大农业。
五、
普查对象
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的普查对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农村住户、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
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是指在农业用地和单独的设施中经营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以及农林牧渔服务业,并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单位:
年末经营耕地、园地、养殖水面面积在0.1亩及以上;
年末经营林地、牧草地面积在1亩以上;
年末饲养牛、马、猪、羊等大中型牲畜1头及以上;
年末饲养兔等小动物以及家禽共计20只及以上;
2006年全年出售和自产自用的农产品收入超过500元以上;
对本单位以外提供农林牧渔服务的经营性收入在500元以上,或者行政事业性农林牧渔服务业单位的服务事业费支出在500元以上。
当一个单位根据上述标准之一被确定为农业生产经营单位以后,该单位所有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均属于农业普查的范围。
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包括农业生产经营户和非住户类农业生产经营单位。
其中:农业生产经营户是指经营农、林、牧、渔业和农林牧渔服务业的住户。按从业地域,可分为农村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非住户类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住户以外经营农、林、牧、渔业和农林牧渔服务业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基本符合法人单位条件的未注册单位,既包括主营农业的各种企事业单位、农户合作经营单位,也包括工矿企业、机关、团体、学校等附属的农业生产经营单位。
农村住户指所有农村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农村其他住户,无论其住户成员的户籍是否在本地,也无论是否农业户籍。
乡镇人民政府指所有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在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中,有农业用地、或者农业生产场所、或者农村住户的街道办事处和具有乡镇政府职能的农(林、牧、渔)场的管理机构视同乡镇人民政府。
村民委员会指所有行政村村民委员会。在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中,列入农业普查农村范围的居民委员会以及具有村级行政管理职能的农(林、牧、渔)场管理机构视同村民委员会。
六、
普查地域范围
(一)农业生产经营单位的普查地域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农村地域和城镇地域。
(二)农村住户和村民委员会的普查地域范围是农村。
为了与第一次全国农业普查、常规农村统计以及统计上城乡划分结果可比,以便使各种涉农政策关于实施对象和范围的调整有据可依,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的农村定义为以下地域:
1、村民委员会所辖地域。但不包括主要由非本村户籍村民居住的集中连片的商品房小区。
2、有农业用地且未完成农业用地的国有化或股份化改造,或者本地人口的户籍性质仍为农业,或者仍沿用村民委员会管理模式、其中的人口不能享受城镇社会保障等城镇居民待遇的居民委员会。
3、具有政府行政管理职能的农(林、牧、渔)场。
4、村民委员会所辖地域与居民委员会等其他地域重叠的,按村民委员会所辖地域划分。
农村以外的地域是城镇地域。
(三)乡镇人民政府的普查地域范围是所有乡镇,以及有农业用地、或者农业生产场所、或者农村住户的街道办事处和具有乡镇政府职能的农(林、牧、渔)场。
七、
普查单位
住户原则上以经济、生活连为一体的人员为一户。
一个家庭在不同的普查区经营农业生产时,如果家庭成员分住在这些普查区中,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按不同的农业生产经营户分别登记在这些普查区中。如果家庭成员只居住在一个普查区中,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只按一个农业生产经营户登记在这个普查区中。
非住户类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原则上按独立经营农、林、牧、渔业和农林牧渔服务业的为一个单位。法人单位和在同一个乡镇的产业活动单位由法人单位组织填报,报法人单位所在乡镇农业普查办公室。法人单位在其他乡镇的产业活动单位由产业活动单位填报,报产业活动单位所在乡镇农业普查办公室。
八、
普查表种类
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的普查表共有5类。包括:
(一)住户普查表,用于登记农村住户、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
(二)单位普查表,用于登记非住户类农业生产经营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其他未注册单位;
(三)行政村普查表,用于登记行政村和列入农业普查农村范围的居民委员会和具有村级行政管理职能的农(林、牧、渔)场;
(四)乡镇普查表,用于登记乡镇、列入农业普查范围的街道和具有乡镇政府职能的农(林、牧、渔)场;
(五)农业用地普查表。
九、
普查区划分
(一)普查区以村民委员会所辖地域为单位划分。每个普查区至少配备一名普查指导员。
(二)普查区以下设置普查小区。普查小区原则上以村民小组划分。如果没有设置村民小组,村民小组规模过大或边界不清晰,或者村民小组内住户分散在5个聚居处以上时,应参照明显的地理标记划分普查小区。
普查小区规模和普查员数量按10-15天完成现场登记为目标设置。一般按50-100户设置普查小区。人口密度小、交通条件困难的地区可按20-50户设置普查小区。每个普查小区至少配备一名普查员。
十、
清查摸底方法
农村普查区采取“有户就查”的方法查找农村住户,只要是户籍在本普查区、或者居住在本普查区、或者在本普查区经营农业的户,均为住户清查摸底对象。有农业生产经营的城镇普查区采取“以地(设施)找户”的方法查找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只有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户才是住户清查摸底的对象。
无论是农村还是城镇地域,农业普查机构均要根据基本单位名录库、工商和税务记录,并通过部门议查和实地走访的方法查找非住户类农业生产经营单位。
十一、
现场登记方法
普查表现场登记主要采取“普查员(普查指导员)访问代填”的方法,大型企事业单位可采用“自行填报”的方法。
在设立农业普查小组的地域,住户和非住户类农业生产经营单位由普查员登记,行政村情况由普查指导员登记。
乡镇情况、乡镇所属农林牧渔服务业事业单位、没有设立农业普查小组地域的农业生产经营单位,由乡镇农业普查办公室指派的普查员或普查指导员登记。
没有设立乡镇或系统农业普查办公室地域的农业生产经营单位,由县级农业普查办公室指派的普查员或普查指导员登记。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独立组织开展现场登记工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外的农垦系统、林业系统、司法系统在各省农业普查办公室的统一协调下开展现场登记工作。
十二、
普查成果上报时间安排
本安排以2006年12月31日为普查标准时点。经国务院农业普查办公室批准普查标准时间提前的地区,另行规定工作进度,但不得晚于本安排。实际上报时间以正式通知为准。
2006年8月1日前各省上报住户抽样调查网点名录库;
2006年10月1日前各省上报普查区地址库;
2006年11月15日前各省上报包括普查小区的地址库;
2006年12月31日前各省上报住户和单位清查摸底结果;
2007年3月20日前各省上报手工汇总结果和质量验收报告。
2007年4月20日前各省上报事后质量抽样调查工作细则要求内容。
光电录入数据上报时间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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