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省、市地方财政收入相当于国内生产总值比例

(2002)

地  区

地方财政收入(亿元)

相当于国内生产总值比例(%)

上  海

719.79

13.3

广  东

1200.95

10.3

江  苏

643.70

6.1

山  东

610.10

5.8

浙  江

566.85

7.4

河  南

296.60

4.8

河  北

301.30

5.0

辽  宁

398.80

7.3

湖  北

243.37

4.9

四  川

291.51

6.0

福  建

272.40

5.8

安  徽

211.40

5.9

北  京

600.96

19.2

江  西

 

 

天  津

171.78

8.5

重  庆

157.70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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