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对使用经济普查资料作了哪些限制性规定?

 

    按照《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有关规定,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经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经济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为严格保守国家秘密和经济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对其在经济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经济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履行保密义务。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一篇:《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对依法普查是如何要求的?
下一篇:如何确保全国经济普查工作顺利实施?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版权声明
上海市青浦区统计局版权所有
地址:上海市青浦区城中西路111号 邮编:2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