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关于本区开展第二次经济普查的通知

青府发〔200863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0735 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开展第二次经济普查的通知》(沪府发〔200820 号)要求,区政府决定今年开展本区第二次经济普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的目的和意义

普查的目的是全面调查本区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及布局,了解本区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摸清各类企业和单位能源消耗的基本情况,建立健全覆盖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统计电子地理信息系统。通过普查,进一步夯实统计基础,完善国民经济核算制度,为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二、普查的对象和范围

普查的对象是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范围包括: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等。

三、普查的内容和标准时点

普查的内容,包括单位基本属性、从业人员、财力状况、生产经营情况、生产能力、能源消耗、科技活动情况等。

普查的标准时点是2008 12 31 日,时期资料为2008 年度。

四、普查的组织实施

这次普查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各镇(街道)、青浦工业园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分级负责、各方参与”的原则,共同做好普查工作。

为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青浦区第二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区委常委、副区长张汪耀任组长,成员单位包括区府办、统计局、发改委、宣传部、人事局(编办)、监委、经委、教育局、科委、民政局、财政局、税务局、劳动保障局、建交委、水务局、外经委、工商分局、质监局、旅游委、规划局、房地局、信息委、卫生局、文广局、档案局、青浦报社等部门和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统计局,具体负责普查的日常组织和协调。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其中,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由区财政局负责协调;涉及物资保障方面的事项,由区发改委负责协调;涉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工商分局、区财政局和区税务局负责协调;涉及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区人事局(编办)负责协调;涉及社团和非企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区民政局负责协调;涉及组织机构代码方面的事项,由区质监局负责协调;涉及普查宣传方面的事项,由区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涉及基础地理数据资料方面的事项,由区规划局负责协调;涉及各级政府及其普查工作人员在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事项,由区监委负责协调处理。其他各有关部门也要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通力协作、密切配合。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青浦工业园区要在2008 710 日前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做好本地区的普查工作。对于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要充分发挥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普查工作。

五、普查的要求

()坚持依法普查。所有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和《上海市统计管理条例》的规定,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区统计执法部门和监察机关要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的现象,确保普查顺利进行和普查数据质量。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要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要履行保密义务。

()严格质量控制。质量是普查的生命。各级普查机构要建立健全普查质量控制体系,明确人员分工,落实职责任务,对普查试点、人员培训、清查摸底、普查登记、数据处理、抽查验收等各个阶段实行全过程质量控制,确保普查质量。

()加强宣传教育。各级普查机构要主动向新闻单位提供情况。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媒体要广泛深入宣传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宣传普查中涌现出的典型事迹以及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情况,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教育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工作,为普查顺利实施创造良好舆论环境。

六、普查的经费

普查所需经费,由区和各镇、街道、青浦工业园区财政分级负担。各级普查机构向同级财政部门编报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后,列入相应年度预算,并按时拨付到位。

有关普查的实施方案,由上海市青浦区第二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印发。

二○○八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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