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登记办理说明
    办理时间:每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0-5:00(节假日休息)
    办理地址:青浦区外青松公路6189号(区行政服务中心)2楼统计局窗口
    联系电话:69714352
申办对象:
    1、凡新设立的单位,应当在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统计登记手续;
    2、凡已办理统计登记的单位在发生单位名称变化、单位地址变化、单位合并或者分立、单位性质变化、单位经济类型变化、单位从属关系变化等变更情况之一时,应当在变更后的30日内向原负责登记的统计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3、凡单位破产、歇业或者被撤销的,应当在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原负责登记的统计机构办理统计登记注销手续;
    4、凡已办理统计登记的单位,应当在其所持《上海市统计登记证》4年有效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持该证向原登记的统计机构办理换证手续。
办理依据:
    1、《上海市统计管理条例》(1993年12月15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1997年8月13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修改)第十六条“各部门、各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各种经济联合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在开业或者发生行政区划变动、管理体制变化、机构调整等情况时,应当在决定或者被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有关的统计机构登记或者更改统计登记”;
    2、《上海市统计登记办法》(1995年6月1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号令)第七条“市统计局或者区、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及有关主管部门对核准办理统计登记手续的单位,应当发给由市统计局统一印制的《上海市统计登记证》”;第九条“单位破产、歇业或者被撤销的,应当在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原负责登记的统计机构办理统计登记注销手续”;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涂改《上海市统计登记证》”;第十三条“市统计局或者区、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逾期不办理统计登记、变更手续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依照《上海市统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本市对统计登记变更、补证、换证、注销手续的有关规定。
    1、变更 凡已办理统计登记的单位在发生下列变更情况之一时,应在变更后的30日内向原负责登记的统计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1)单位名称变化的;
    (2)单位地址变化的;
    (3)单位合并或分立的;
    (4)单位性质变化的;
    (5)单位经济类型变化的;
    (6)单位从属关系变化的。
    单位因发生前款所列变更情况超出原负责登记的统计机构管辖范围的,应在变更后的30日内向原负责登记的统计机构办理转移手续,由原负责登记的统计机构收回《上海市统计登记证》,并开具统计管辖转移证明。单位凭转移证明及有关文件,向有管辖权的统计机构申请办理统计登记。
    2、补证
    《上海市统计登记证》遗失的单位,应当在30日内到原负责登记的统计机构办理补证手续。
    3、换证
    《上海市统计登记证》的颁发日以证书上填写的日期为准,自颁发日起4年内有效。已办理统计登记的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持《上海市统计登记证》向有管辖权的统计机构办理换证手续。变更手续、补证手续和换证手续都视同重新办理统计登记,同时填写统计登记申报表。
    4、注销
    单位破产、歇业或被撤销的,应当在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原负责登记的统计机构办理统计登记注销手续。
申报材料
承诺时限及收费标准
统计登记证办理工作流程图
统计登记申报表填写说明
2008年上海市统计登记申报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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