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农业普查-2008 |
一、普查目的
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的目的是查清我国农业、农村和农民的基本情况,
为研究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依据,为农业生产者、经营者和社会公众提供统计信息服务,为改进和完善农村统计调查奠定基础。 二、普查标准时间 普查时点为2006年12月31日24时。凡是年末资料,如“2006年年末耕地面积”、“2006年年末拥有住房情况”等等,均以普查时点数据为准。
普查时期为200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凡是年度资料,如“2006年在本户实际从事农业时间”、“2006年播种面积”等,均以普查时期全年数据为准。
三、普查行业范围 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的行业范围是包括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农林牧渔服务业的大农业。 四、普查对象 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的普查对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农村住户、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
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是指在农业用地和单独的设施中经营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以及农林牧渔服务业,并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单位:
年末经营耕地、园地、养殖水面面积在0.1亩及以上;
年末经营林地、牧草地面积在1亩以上;
年末饲养牛、马、猪、羊等大中型牲畜1头及以上;
年末饲养兔等小动物以及家禽共计20只及以上;
2006年全年出售和自产自用的农产品收入超过500元以上;
对本单位以外提供农林牧渔服务的经营性收入在500元以上,或者行政事业性农林牧渔服务业单位的服务事业费支出在500元以上。
当一个单位根据上述标准之一被确定为农业生产经营单位以后,该单位所有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均属于农业普查的范围。
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包括农业生产经营户和非住户类农业生产经营单位。
其中:农业生产经营户是指经营农、林、牧、渔业和农林牧渔服务业的住户。按从业地域,可分为农村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非住户类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住户以外经营农、林、牧、渔业和农林牧渔服务业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基本符合法人单位条件的未注册单位,既包括主营农业的各种企事业单位、农户合作经营单位,也包括工矿企业、机关、团体、学校等附属的农业生产经营单位。
农村住户指所有农村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农村其他住户,无论其住户成员的户籍是否在本地,也无论是否农业户籍。
乡镇人民政府指所有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在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中,有农业用地、或者农业生产场所、或者农村住户的街道办事处和具有乡镇政府职能的农(林、牧、渔)场的管理机构视同乡镇人民政府。
村民委员会指所有行政村村民委员会。在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中,列入农业普查农村范围的居民委员会以及具有村级行政管理职能的农(林、牧、渔)场管理机构视同村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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